■禁向十八歲以下售酒月底實施。
為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港府昨日宣佈,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將在本月三十一日開始執行《二○一八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禁止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以當面或遙距分發的方式,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並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
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昨日舉行記者會,講解新條例的實施詳情。當局指,醺醉酒類指以量計含多於百分之一點二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任何人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或以銷售機售賣酒類,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而妨礙控煙酒督察執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
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醫生解釋,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減少酒精相關危害。
在新條例下,不論有否涉及付款,任個人不得在業務過程,遊藝會、節慶活動或展覽會中銷售或以商業為目的而向未成年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署方亦提醒業界,如在超級市場、酒品店、便利店等店舖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須以中英文在當眼處按照署方的指引,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如以短訊、群組簡訊、網站、電話或郵寄等形式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也須以清晰的方式展示訂明通知,或以錄音播出或口頭讀出訂明通知內容。